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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民终143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青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9)青民终143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民终143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兰建峰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装修施工合同(新千生活馆)》约定执行预算下浮价的工程为:照明(含灯具)、强电系统;地面排水系统;消防、通风系统;防火风区砌体墙。以上工程按2016年定额、2016年《青海工程造价信息》第三期进行计算,最终双方预算确认价下浮8%。钢制卷帘门、无机布卷帘门应属于上述合同约定的消防工程。而关于钢制卷帘门及无机布卷帘门的价款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下浮价计算,需根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确定。1.关于钢制卷帘门的价款问题。某公司一审提交了2016年9月20日-10月17日“芬芳”与某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的QQ聊天记录。内容如下:2016年9月20日13:58:38某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芬芳”:“防火卷帘第一笔以(已)转发……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即:某装饰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装修施工合同》;某装饰公司于某房地产公司工程修复费用373526元;某房地产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某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某房地产公司于某装饰公司工程款1907845.6元,利息180003.9元,共计20878……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兰建峰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三款、《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1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