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223民初319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223民初319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张某1、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我农民工的劳务工程款64965元,其某公司和办公楼的工程款27600元,由商砼混凝土改为人工自拌混凝土的工程款9858元,地沟砌砖16000片×0.38元的工程款6080元,基梁板455.9平米×47元的工程款21427元。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9年4月24日被告政通驾校的代表人张某2,代表驾校与原告二人签订了在驾校施工的合同书1份。当时某公司和办公区的施工任务。当时约定总工程款60000元,原告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后,被告只付给了我二人工程款32400元,欠我27600元,至今没有给我们。另外工程用的混泥土是由商砼与被告口头协议改为人工自拌的混泥土,工程款9858元,至今这笔钱也没给我们。另外原被告口头协议由原告完成地沟的砌砖16000片,每片砖0.38元,共计是6080元,至今这笔钱也没给我们。另外,原被告口头协议给被告施工楼房的基梁板455.9平米,每平方米是47元,应付……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张某1、陈某主张被告给付劳务工程款64965元,称就劳务承包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并实际施工完成,但就此主张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事实的成立,故原告张某1、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张某1、陈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