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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青海)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青海)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8民终271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2011年7月1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为“散水以内主体工程施工(不含屋面防水、保温隔热及外墙涂料、门窗安装、栏杆扶手、水电暖安装,其中屋面保温及水电暖安装的正负零以下预埋由主体施工单位完成)”,未对基础工程的土建施工另行约定;依据该合同第7.1.3条“乙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第8.1甲方工作中的8.1.1条“提供施工图,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及乙方参加会审”、第11.1条“主体工程施工至正负零以上时开始付款,施工至正负零付合同总价的25%……”及第13.2.1“乙方需完成的工程量为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中所包含的所有工程量……”的约……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8)青280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某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黄某工程款362115元及利息(以362115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被上诉人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赟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