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8)青2523民初825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2523民初82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袁富学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内部责任承包协议》和《补充协议》;2.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13900元;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赔偿违约损失293900元;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返还保证金100000元;5.判令第三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某公司承包贵德县拉西瓦灌溉工程五标段建设工程后,聘用被告郑某为项目负责人。被告郑某于2017年1月9日,某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内部责任承包协议》某公司未盖章),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该工程五标段的13#、14#、16#支渠建设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约定总造价为410万元。原告在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后开始施工。在施工中被告又在原合同约定范围外给原告增加了12#渠模具预埋件处理工程以及11#、12#渠道测量工程。2017年5月因他人施工的15#支渠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被告项目部于5月30日指令全线停工,……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一、郑某与张某签订的《内部责任承包协议》、《补充协议》的合同效力问题;2.某公司是否欠付张某工程款。关于争议焦点一,从合同内容来看《内部责任承包协议》、《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承包内容、承包价格、工程款支付方式等,从以上内容来看该两份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郑某所主张的意向书。某公司与郑某均否认己方与对方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经济关系,某公司之间有挂靠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郑某并非贵德县拉西瓦灌溉工程支渠五标段的14#、15#、16#支渠的真正承包权利人,他将以上工程交由张某施工,系无权处分,某公司拒绝追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内部责任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均自始无效。对于张某……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某的保证金4999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袁富学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