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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海东)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海东)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202民初95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11月15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一期建设年产5万吨/年机床铸件生产线项目"项下钢结构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原告某公司进行施工,被告某公司陆续给付工程款490万元,余1886989.8元未付。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被告欠付的工程款部分如何确定?本案中,原告主张给付的工程价款3855382.11元,由两部分组成,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工程余款1886989元,合同外增做项目价款1968393.11元。原被告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持异议,合同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承包采用包工包料,以固定价款6786989.80元结算,对已支付合同内工程价款490万元的事实,双方亦均予认可,故应认定合同内尚欠付工程款为1886989.80元。原告主张的合同外增做部分工程价款1968393.11元,鉴于原告提交的书证本身不相吻合,且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其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针对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增做项目应付工程款1968393.11元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书证《某公司某公司房汇总情况》一份,工程经济签证单13份(原告证据目录中为17份)上述书证均为原件,证据来源为原告自制,其中《汇总表》由被告方人员寇砚德于2013年3月16日签名,并由原告方加盖公章;工程经济签证单13份,形成时间分别为2011年5月3日,(实际施工时间2011年4月2日,金额10000元),5月18日(实际施工时间为2011年4月2日,金额为5760元,5月21日4份(实际施工时间2011年4月2日,金额分别为30000元、1000元、659153.14元、6131.72元)、6月11日(实际施工时间为2011年4……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33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