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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02民初3244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西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0102民初3244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02民初324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卜某甲、卜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24474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189517.96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自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29日原告进入青海××苑的水电项目进行施工,施工三个月以后于2012年5月11日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青海杰鑫苑小区项目部负责人)赵天高补签了水电安装单项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青海杰鑫苑小区项目中的水电安装以220元/㎡的单价发包给原告,付款方式为每月按工程量80%支付进度款;施工进行到2014年4月1日时,被告某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就“杰鑫苑”项目水电暖等工程剩余的柒佰万元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卜某甲;2014年11月17日由某房地产公司承诺在2014年11月底前支付原告水电工程款伍拾万元整,于2015年1月底前在上下水、电、取暖工程全……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方向均不持异议,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对于原告卜某甲、卜某乙提交的《水电安装单项施工承包合同》以及《授权委托书》,被告某公司以该合同与其无关为由不予质证,以《授权委托书》系复印件而持有异议,被告某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和证明方向均持有异议,认为上述《水电安装单项施工承包合同》加盖印章明确注明对经济类合同无效,因某公司不发生效力,欠付工程款责任理应由赵天高个人承担,认为《授权委托书》系复印件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公司承建的杰鑫苑商住楼工程现场负责人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的某,某公司存在水电安装单项施工合同关系,本院认定该份《水电安装……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卜某甲、卜某乙工程款1069904元、逾期付款利息161555.5元,合计1231459.5元。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卜某甲、卜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认定、工程款结算、质量抗辩、层层转包责任等复杂问题。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围绕施工资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系统梳理,明确各方责任边界,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