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8)青0102民初331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02民初33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2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6357元;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新千生活馆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新千生活馆7、8、9号楼及负一层的水路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轻工,合同总价款暂定为130000元"。被告某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后原告按照约定组织工人施工,并完成了工作量,双方经过结算,合同总价款为177000元,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45000元后,尚欠原告工程款132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无故推诿,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安某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一份,欲证明2016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新千……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装修施工合同》第38.1条的约定,某公司同意,被告某公司不得将涉案工程分包。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对二被告的此项约定知情。原告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且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其有权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某工程款132000元、利息6357元计138357元;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某装饰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同时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签证单、结算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怎么要工程款?
答:可通过签证单、结算资料、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施工事实与欠付金额,依法向相对方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
问:工程款拖欠多年还能起诉吗?
答:需核查诉讼时效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情形(如对账、催款、部分付款等),建议尽快委托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