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2019)青01民终48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民终480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王转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认定如下:对闫某闫某申请调取的水电大厦1145室、1147室、1148室、1149室及1102室、1104室、1106室房产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因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予以确认。对刘某刘某提交证据1,因闫某闫某、黄天玲均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予以确认,对刘某刘某提交的证据2、3、4因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故在本案中不做认定。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1993年6月30日闫某闫某与黄某黄某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2009年8月14日闫某闫某与黄某黄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了婚姻存续期间内以刘某刘某名义购买的城西区西关大街1102室位于西宁市××区城西区西关大街1102室位于西宁市××区的位于西宁市××区的城西区西关大街1102室××区位于西宁市××区、1104室、1106室的房产。刘某刘某系黄某黄某与前妻生育的子女。对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08年12月16日,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闫某闫某上诉请求确认刘某刘某名下水电大厦1145室、1147室、1148室、1149室房产为闫某闫某与黄某黄某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取得折价补偿款。主要理由是水电大厦1102室、1104室、1106室房产是以刘某刘某名义购买,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案涉水电大厦1145室、1147室、1148室、1149室房产依然是以刘某刘某名义购买,刘某刘某本人和其母亲均没有支付能力,刘某刘某购买房产的部分资金是以工程款折抵,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刘某刘某购买水电大厦1145室、1147室、1148室、1149室房产的时间是2009年5月30日,缴纳房款的时间是2009年12月18日和2010年1月4日,均在闫某……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830元,由闫某闫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王转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家事案件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承办律师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围绕彩礼返还、共同财产分割、继承份额等争点,结合当地风俗与法律规定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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