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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还了一年多,才发现合同是"以租代购",逾期几天车就被拖走了,怎么办?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1-04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海东市的马先生在汽贸公司"零首付购车",按月还款一年多。上月因资金周转逾期八天,车夜里被人拖走,对方称合同是"融资租赁",车是公司的,想拿回车须一次性付清剩余租金加两万元拖车费。马先生这才发现自己签的不是车贷。他问:这样拖车合法吗?

【律师解答】

先厘清法律关系。车贷是买卖加借款抵押,车登记在购车人名下;"以租代购"是融资租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购买车辆租给承租人,租赁期内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付清租金前确实不拥有车辆。经营者若在签约时不作明确说明,用"月供""贷款"话术诱导签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知情权,涉嫌误导甚至欺诈;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撤销合同。

关于拖车:即使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也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收回"不等于可以半夜强行拖车。擅自组织人员强行拖车、收取高额"拖车费",缺乏法律依据,手段过激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冲突的,还可能承担侵权甚至治安、刑事责任。

【实务建议】

第一,核查合同名称与条款,确认到底是借款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固定销售人员的宣传聊天记录、广告页面,作为"未如实告知"的证据。

第二,车辆被拖走的,及时报警并留存监控、证人信息;对"拖车费""违约金"等高额费用,可主张其属于未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而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第三,向当地金融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或12315投诉误导销售;协商不成可起诉,请求撤销合同或确认相关条款无效。

【结语】

签字前多看一眼合同标题,往往就能避开"以租代购"的坑。已经陷入的,也不必自认倒霉,法律留有救济通道。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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