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还钱、名下找不到财产怎么办?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文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6年10月悬赏公告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青海当事人申请执行悬赏的条件、悬赏金规则、有效线索范围与不能获奖情形。

一、信息来源
本文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6年10月发布的《悬赏公告》(2026年10月第五期)及我省法院常态化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的实践整理。公告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法条援引以公告原文为准);悬赏金额、期限以发布法院公告为准。
二、什么是执行悬赏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奖励提供有效财产线索者,借助社会力量查找财产。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法院对举报人身份及线索情况保密。多人提供线索按先后登记、先提供者获奖,联名提供的均分。
三、办事要点一览
| 事项 | 具体内容 |
| 申请主体 | 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
| 受理机关 | 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执行局) |
| 适用情形 |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财产线索不明,或疑似转移、隐匿财产,常规查控未能足额受偿 |
| 悬赏金 | 由申请执行人自行确定金额或比例并负担,按公告承诺在控制财产后兑现 |
| 有效线索范围 | ①存款、有价证券、理财;②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产品、原材料;③到期债权、投资收益及共有财产份额;④有证据证明的隐形财产;⑤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
| 不能获奖情形 | 线索法院已掌握、申请人已提供、被执行人已申报或已被查封扣押;超悬赏期限;非法手段获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获得;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职工;其他违背诚信公序良俗的情形 |
| 保密规则 | 对举报人身份及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法院工作人员串通骗取悬赏金的,事前发现不予支付,事后发现予以收回 |
四、律师提示
1. 悬赏是「工具」不是「捷径」。可先经网络查控、律师调查令等渠道摸排财产,悬赏适用于常规手段难以发现财产的案件。
2. 悬赏金额与兑现条件要写清。书面申请中明确金额、兑付条件与期限;悬赏金由申请人实际承担,量力而行。
3. 不悬赏也可直接提供线索。发现财产可随时书面报告执行法官申请核查;案件「终本」后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4. 切勿非法取证。跟踪、偷拍等方式获取的线索不能获奖,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法院公开悬赏公告及公开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办事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2026年10月第五期);整理: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