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二手房刚入住,就收到热力公司催缴单:原房主拖欠了好几年供暖费。供暖费「随房走」还是「随人走」?律师结合合同相对性原理与最高法院供暖典型案例讲清责任边界。

【问题描述】
西宁市民何先生购入一套二手房并办理完过户,入住后第一个供暖季,热力公司上门催缴该房屋累计拖欠的五年供暖费近万元,并称「不补齐欠费就暂缓供暖」。赵先生很委屈:欠费是原房主留下的,凭什么让新房主买单?
【律师解答】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从法律上讲,供暖费债务原则上「随人不随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供用热力合同是热力公司与原房主之间签订的,原房主拖欠的供暖费属于其个人债务,热力公司应当向原房主主张,新房主没有法定义务替前任业主清偿。新房主只需对自己实际用热期间产生的费用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0月30日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冬季供热典型案例中,就有供热企业追讨长达18年欠费的案例,法院通过立审执协调促成以房抵债、一次性结清——可见供热企业追缴历史欠费的力度在加大,但追讨对象始终是欠费的合同相对方。实践中个别供热企业以「不补欠费就停暖」向新房主施压,这种做法将原房主的债务转嫁给新房主,缺乏合同依据;但新房主也要留意,部分城市供热管理规定要求办理用热户名变更,未及时变更可能带来缴费纠纷和停暖风险。
【实务建议】
第一,购房前务必做「费用尽调」: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供暖费、物业费、水电燃气费以交房之日为界分段结算,并要求卖方出具费用结清证明或预留交房保证金;
第二,入住后及时到热力公司办理用热户名变更手续,避免与新账单、旧欠费混同;
第三,遇到热力公司向自己追缴原房主欠费的,书面说明自身入住时间并拒绝承担他人债务;被停暖影响生活的,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确认债务主体并要求恢复供暖。
【结语】
二手房交易「房子过户、旧账两清」才是安全闭环。对买方而言,合同里的一句费用结算条款,胜过事后无数次扯皮;对供热企业而言,找准真正的债务人,才是依法催收的正道。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类似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