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老人提前把房产过户给子女,晚年却面临被冷落甚至被要求搬离的困境。律师解读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过户时同步设立居住权登记,可依法保障老人「房子给了子女、住的权利留给自己」。

【问题描述】
西宁的王大妈咨询:自己年逾七旬,名下唯一住房已过户给儿子,约定由儿子养老送终。谁知过户后儿子儿媳态度大变,近日更提出要卖房换房,让老人搬去租房住。老人问:房子已经过户了,自己还能继续住吗?有什么办法能提前防住这种风险?
【律师解答】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房产一旦过户,所有权即归子女,老人仅凭口头约定很难对抗子女处置房屋,这正是此类纠纷高发的原因。民法典为此专门增设了「居住权」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老人在过户房产时,可以同步与子女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把「住到百年之后」的权利写进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了居住权的房屋,即便子女日后出售、抵押,新房主也必须继续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居住权不因房屋易主而消灭;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才消灭。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若老人已经过户但未设居住权,子女强行驱赶的,老人可依据赡养法律关系起诉维权,但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明显高于居住权登记路径。
【实务建议】
第一,尚未过户的老人,建议在赠与合同或买卖合同中同步订立居住权条款,办理过户登记时一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设立登记,做到「过户」与「居住权登记」同日完成;
第二,居住权合同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居住期限(可约定至居住权人去世)、居住范围、维修费用承担等内容,必要时办理公证;
第三,已经过户但未设居住权的老人,可与子女补签居住权合同并补办登记;子女拒绝配合甚至驱赶的,注意保存赡养约定、出资购房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求助,依法主张赡养权益。
【结语】
房子可以趁早给,居住的权利要留给自己。居住权登记是一道低成本、高保障的法律防线,建议有类似安排的老人及家庭提前规划,让「以房养老」真正老有所居。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类似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