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房后长期在外地工作,房子空置好几年没住人,物业却催着全额交费:“没享受服务凭什么交全款?”这是物业纠纷中最高频的问题之一。法律到底怎么规定的?
一、问题描述
马先生在西宁购买了一套住房,因工作调动长期在外地,房屋空置三年多,期间物业公司按全额标准催收物业费并要加收违约金。马先生认为“没入住、没享受保洁和电梯服务”,要求减免一半物业费,物业不同意。谁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二、律师解答
第一,原则上物业费应当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原因在于,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小区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服务面向全体业主,不因个别业主空置而减少成本。
第二,空置房减免要看两个依据:一是地方规定,全国层面没有统一的空置房减免政策,但部分省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空置一定期限以上的,经业主申请、物业确认,可按一定比例(常见为70%左右)交纳物业费;二是物业服务合同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约定。青海的业主可查询本省、本市物业收费相关规定,或与物业公司书面协商。
第三,服务不到位可主张减免,但需证据。若物业服务确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主张减少相应价款,但应通过拍照、投诉记录等举证服务瑕疵,而不是简单以“没住人”拒交,否则可能败诉并承担违约金。
三、实务建议
1.房屋空置的,主动向物业提交书面空置申请并办理确认手续,询问当地减免政策;2.与物业协商一致的减免方案要落实在书面协议上;3.对服务质量不满意的,通过业委会、街道社区、12345热线等渠道反映,并留存证据;4.收到物业起诉状不要置之不理,应积极应诉并举证;5.选聘、解聘物业和调整收费标准属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可推动召开业主大会依法表决。
四、结语
空置不等于免责,服务差也不能简单拒交。先查地方政策、再协商签约、留好服务瑕疵证据,是处理空置房物业费争议的三步正解。
【免责声明】本文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整理发布,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