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西宁一家销售公司规定:迟到一次“乐捐”五十元,业绩垫底“乐捐”两百元,直接从工资里扣,员工敢怒不敢言。类似的罚款制度在不少企业都存在。企业到底能不能对员工罚款、扣钱?
【律师解答】
罚款是行政处罚权,企业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员工罚款;“乐捐”“负激励”等换个名字,也改变不了克扣工资的性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第十六条规定,只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从工资中扣除时每月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的规章制度还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未经民主程序、未公示的“罚款制度”,不能作为扣钱依据。公司依据违法制度扣钱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四十六条主张经济补偿。
【实务建议】
一是留存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乐捐通知、群公告等证据,算清累计被扣金额。二是先与公司书面交涉,要求返还被扣款项。三是交涉无果的,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返还;拖欠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索,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四是因拒绝罚款被辞退的,可另案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五是用人单位也应明白,合规的绩效考核可以依法浮动绩效工资,但不能动固定工资,更不能突破最低工资底线。
【结语】
管理可以有力度,扣钱必须有法度。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