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西宁某公司员工王女士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经济补偿分四期、一年内付清,还说现在资金紧张,分期总比没有强。她担心签了字公司中途赖账,不签又怕一分钱拿不到。补偿分期到底合不合法?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一次性、及时支付是法定义务,分期支付并非公司的单方权利,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同意分期的,分期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协议,受《民法典》合同编约束,公司到期不付即构成违约,劳动者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主张权利;劳动者不同意分期的,公司仍应依法一次性支付。公司拒不支付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可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实务建议】
一是能不签分期就不签,直接主张一次性支付;协商不成可拒绝签字并申请劳动仲裁。二是确需接受分期的,协议中务必写明总金额、每期金额与具体付款日期、逾期违约责任,尽量约定任一期逾期即视为全部到期,并可要求提供担保。三是保留协商过程的录音、微信记录等证据。四是分期协议不能免除法定赔偿责任,公司逾期支付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五是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发现公司停止履约要立即行动。
【结语】
分期是协商的结果,不是公司的权利;签字前把违约后果写清楚。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