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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季暖气不热、温度不达标,业主能拒交或少交取暖费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18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西宁的马先生反映,供暖开始半个月了,家里暖气片只是温温的,卧室温度长期在15℃左右,老人孩子冻得受不了。他多次找供热公司和物业,对方互相推诿。马先生问:暖气不热,我能拒交或少交取暖费吗?该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

采暖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成立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五百零九条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供热温度是否达标,应以当地供热条例规定的标准为准,多数地区规定卧室、起居室室温不得低于18℃(允许±2℃浮动),青海各地具体标准以当地现行供热管理规定为准。室温不达标的,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测温、整改,并按当地规定申请核减相应期间的采暖费;但"温度不达标"不等于可以全额拒交,擅自长期拒交全部费用反而可能被起诉追缴并承担滞纳金。

【实务建议】

一是固定证据:联系供热单位上门测温并要求出具测温记录,也可自行用温度计在门窗关闭状态下测量并录像,记录日期、时间、室温;二是书面报修留痕,保留报修电话录音、微信记录;三是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或12345热线投诉,申请行政调解;四是协商不成的,可凭测温记录等证据起诉要求减免采暖费。注意维权应"先交费、后追偿"或按当地规定比例交存,避免欠费违约风险。

【结语】

暖气不热不是小事,但维权要讲方法、重证据。测温记录是维权成败的关键。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