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西宁市民张先生的儿子上小学三年级,课间被同班同学推倒撞在桌角,造成手臂骨折,医疗费花了一万余元。对方家长认为"孩子打闹难免",学校则称是同学个人行为与校方无关。张先生咨询:到底该找谁赔?学校有没有责任?
【律师解答】
这类案件涉及监护人责任与学校教育管理责任两个层面。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打人同学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是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人。其次,学校的责任按受伤害学生的年龄适用不同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学校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的,适用过错责任,由受害方举证学校未尽职责。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孩子在校受到同学等校内人员侵害的,由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本案中,课间时段学校是否安排值班教师巡查、事发后是否及时救助送医,是判断其是否尽责的关键事实。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
【实务建议】
1.事发后及时固定证据: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票据、事发现场监控(书面申请学校保存)、目击师生证言;2.先与对方家长和学校三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将对方监护人列为被告,学校视过错情况一并起诉;3.校园监控通常有保存期限,应尽早书面申请保全;4.伤情可能涉及伤残等级的,待治疗终结后申请司法鉴定再确定最终赔偿数额。
【结语】
校园不是责任真空区:打人孩子的监护人躲不掉,疏于管理的学校也跑不了。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建议家长理性维权、留证先行,在保障孩子治疗的同时依法主张赔偿。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