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医保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受害人能否再向侵权人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6月30日施行,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
【问题描述】
交通事故受害人常问:住院时部分医疗费走了医保报销,向肇事方索赔时,这部分已报销的费用还能再主张吗?会不会构成"双重获赔"?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已于2025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医保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部分,受害人不能再向侵权人重复索赔;但这部分费用并非由受害人承担损失——解释同时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垫付抢救、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能够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外,第十一条规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可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一并列为被告,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还需注意,受害人自掏腰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未获报销的损失,仍可依法向侵权方主张。
【实务建议】
第一,起诉索赔时应将医疗费票据与医保报销结算单分开梳理,避免就已报销部分重复主张而被法院驳回,影响诉讼效率。第二,尚未终审的一审、二审案件可适用该解释;已终审案件申请再审的则不适用。第三,社保经办机构行使追偿权时,受害人应配合提供事故认定书、费用清单等材料。第四,赔偿项目多、计算复杂,建议由律师协助列明损失清单,防止漏项或重复。
【结语】
司法解释(二)理顺了"医保先行、侵权终责"的关系,受害人、侵权人、保险人和医保基金的权责更加清晰。个案赔偿金额与责任比例需结合证据具体计算,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个案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