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青海各地供暖季陆续开始,"暖气不热"又将成为高频话题。不少住户的想法很直接:屋里只有十五六度,凭什么全额交暖气费?干脆拒交行不行?
【律师解答】
供热单位与住户之间是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各地供热条例普遍对居民卧室、起居室的室温标准作出规定(多数地区为不低于18℃,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供热温度持续不达标的,供热单位构成违约,住户有权要求测温、退费或按比例减免热费。
但要提醒的是,"直接拒交"并非稳妥做法:在住户没有测温记录等证据的情况下简单拒交,可能被供热单位起诉追缴热费及违约金,反而陷入被动。正确的逻辑是"先固定不达标的证据,再依法主张减免",而不是"凭感觉拒交"。
【实务建议】
一是先报修:向供热单位客服报修并索要报修记录,维修后仍不达标的,申请入户测温;二是规范测温:要求供热单位工作人员上门测温并出具双方签字的测温记录,自行测温时注意避开阳光直射、门窗开启等干扰因素,保留带时间的照片视频;三是行政投诉: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或12345热线投诉,主管部门组织的测温结果证明力较强;四是据证结算:凭测温记录与供热单位协商退费、减免,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五是特殊情况:自家地暖堵塞、私自改动管道导致不热的,责任在住户自身,不能以此拒交热费。
【结语】
暖气不热,维权要讲证据、走程序。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测温记录是主张退费的关键,切勿简单一拒了之。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