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每年秋招季,不少应届毕业生先和用人单位签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约定违约金五千到几万元不等。后来考上了公务员、事业单位或研究生,想放弃原签约单位,单位拿着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这笔钱必须交吗?
【律师解答】
三方协议是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就就业意向达成的民事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意味着:协议中合法约定的违约金原则上是有效的,单方毁约确需承担相应责任;但约定金额动辄数万元、明显超出单位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酌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正式入职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只有就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实务建议】
第一,签约前看清违约金条款和解除条款,不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发布的协议范本对升学、入伍、考公设有免责约定,签协议时可要求写入。第二,决定放弃时尽早与单位、学校就业部门沟通解约,态度诚恳、说明原因,多数单位会谅解或减免。第三,协商不成且违约金明显过高的,不要直接“认栽”,可咨询律师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酌减。第四,办理违约手续后,记得取回报到证、档案转递等相关材料,避免影响新单位录用。
【结语】
三方协议有约束力,但违约金不是单位“说多少就多少”。早沟通、留证据、懂规则,才能把违约成本降到合理范围。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