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不少青海当事人有这样的烦心事:别人拖欠货款、工程款、借款迟迟不还,想起诉又担心对方提前转移房产、存款,等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到钱。西宁的马先生就遇到类似情况:合作方拖欠工程款一年多,最近听说对方正变卖名下房产。这时法律上有没有办法先"按住"对方的财产?
律师解答:有,这项制度叫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两种:
其一,诉讼中保全。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其二,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于担保,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实践中,当事人可通过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不一定拿出等额现金或房产。
同时,保全并非"想封多少封多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保全要用在确有依据的债权上,申请前应评估证据是否扎实。
实务建议:
1. 发现对方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迹象(如急售房产、注销公司、大额转账)时,尽快整理借条、合同、对账单、转账凭证等债权证据,及时请律师评估是否符合保全条件;
2. 尽量掌握对方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房产坐落、车牌号、股权信息等,线索越具体,法院保全效率越高;
3. 诉前保全牢记"三十日"节点:保全裁定作出后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保全将解除,前期投入付诸东流;
4. 青海地域辽阔,身处牧区、路途较远的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就近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不必事事亲自奔波。
结语:财产保全是防止"赢了官司输了钱"的重要法律工具,用对时机、备齐材料,才能把生效判决落到实处。延辉律所(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设立,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在合同纠纷、债权清收等领域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可为青海全省当事人提供保全方案评估、申请材料起草与诉讼代理服务。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