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在西宁务工的马先生咨询:公司已经四个月没发工资,他想辞职另找工作,又担心“主动辞职”就什么补偿都没有了。他问:因为公司欠薪而辞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律师解答】
可以,但解除理由和程序很关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就是所谓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形式上是员工提出离职,但法律视为单位过错导致,补偿责任在单位。《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需要注意:如果辞职信写的是“个人原因”“家中有事”,事后再主张欠薪补偿,往往不被支持。
【实务建议】
第一,辞职时以书面形式(邮寄或当面递交并留存签收记录)明确写明“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欠薪期间的催讨记录等证据。第三,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责令支付后逾期不付的,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还可主张加付赔偿金;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
【结语】
面对欠薪,冲动裸辞不如依法“被迫解除”,一个字写错可能损失数万元补偿。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所)将劳动维权列为重点服务方向。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