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小陈在西宁租住一套公寓两年,退房时房东以“墙面有钉眼、厨房油污重”为由拒退3000元押金。小陈认为这些都是正常使用痕迹,多次协商无果,向律师咨询能否起诉。
【律师解答】
押金不是房东的“违约金备用金”,扣押金要有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正常生活造成的合理损耗(墙面自然老化、地板正常磨损、轻微使用痕迹)不应从押金中扣除;只有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损坏(如擅自打承重孔、损坏家电、严重污损),房东才有权要求赔偿,且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此外,若租赁合同约定了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房东可以依约扣除相应违约金,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租期届满、租客无违约且房屋无超出合理损耗的损坏的,房东应当全额退还押金,拒不退还构成违约。
【实务建议】
1. 入住和退房时都拍照录像留存房屋状况,最好与房东共同验房并签字确认;2. 押金尽量通过转账支付并备注“押金”,保留租赁合同和收据;3. 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4. 仍无法解决的,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押金金额不大的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程序简便;5. 警惕“二房东”卷款,签约前核实出租人身份与房屋权属。
【结语】
押金纠纷标的虽小,却关系到租客切身利益,证据意识是关键。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建议,租赁签约时就把押金退还条件、损耗标准写进合同,从源头减少争议。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需解决实际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