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小杨入职西宁一家公司担任行政专员,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工作刚满三周,公司口头通知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明天不用来了”,未给任何书面说明,也未支付当月全部工资。小杨想问:试用期被辞退,自己能不能要赔偿?
【律师解答】
试用期不是“随意解除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所称“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公司必须拿出事先明确的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和考核记录,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法律上只有“试用期”概念,企业自行创设的“考核期”“观察期”并不能绕开这些限制。
如果公司无法举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赔偿金即一个月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被拖欠的工资部分也应当补足。
此外还要注意: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仅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实务建议】
1. 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写明理由,口头辞退要通过录音、微信记录固定证据;2. 核对工资是否足额发放,试用期工资是否达到法定下限;3. 公司拿不出录用条件和考核依据的,可在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4.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试用期同样受劳动法保护,一句“不合格”不能成为随意辞退的理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遭遇试用期违法辞退时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成功率通常更有保障。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如需解决实际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