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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胜诉后,律师费能让败诉方承担吗?青海律师解读合同约定与法定情形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09 | 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不少青海当事人咨询时都会问:“官司我明明有理,请律师花的钱能不能让对方出?”尤其在民间借贷、货款拖欠、工程款纠纷中,律师费由谁承担直接关系维权成本。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青海本地司法实践一次讲清。

【律师解答】

一、基本原则:谁委托、谁付费。按照我国诉讼制度,律师费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诉讼费用(该办法中的诉讼费指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原则上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法院不会当然判令败诉方负担对方的律师费。

二、例外情形之一: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予以支持,前提是费用真实发生且数额合理。需要注意,民间借贷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律师费在部分案件中会被计入“其他费用”一并衡量。

三、例外情形之二:法律明确规定的案件类型。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均规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其中通常包含合理的律师费。

四、例外情形之三:对方滥用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二十二条明确,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实务建议】

1. 签订合同时主动加入“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条款,这是事后主张律师费最直接的依据;青海本地的借款、货款、工程款合同尤其建议写清楚。
2. 委托律师应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至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并索要发票,以此证明费用真实发生。
3. 主张的律师费应与案件复杂程度、标的额相当,明显过高的部分法院可能酌情核减。
4. 属于知识产权侵权、债权人撤销权等法定情形的,注意留存委托合同、付款凭证与发票,证明费用的合理性与关联性。
5. 与其事后补救,不如签约前把关:延辉律所在合同审查、债权清收等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可在签约阶段协助完善费用承担条款,降低后续维权成本。

【结语】

律师费原则上“谁请谁付”,但合同约定与法定情形可以突破这一原则。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累计承办各类案件8000余件,可为青海全省当事人提供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