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虫夏草是青海农牧民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它同时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挖、收购都有许可门槛。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与青海省林草局规定,讲清虫草采挖买卖的法律红线。
【问题描述】
每年五六月份是青海玉树、果洛、黄南等地的虫草采挖季。有外地朋友想来青海“体验挖虫草”,还有商贩打算直接到牧区收购鲜虫草转卖。他们听说挖虫草要办证,这是真的吗?无证采挖、收购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解答】
是真的。冬虫夏草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挖、收购、出售均纳入许可管理。
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对虫草采集实行采集证制度,各市州每年发布采集时间通告(如2026年全省采集结束时间为6月30日),并明确禁止外来人员和无证人员进入产区采挖。
法律后果方面: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采集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涉案虫草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还可能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青海已发生多起非法采挖、收购虫草被判刑的案件。
【实务建议】
1.采挖前向采集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林草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按证件载明的区域、期限采集;2.收购、销售虫草的经营主体要取得省级林草部门批准,收购时向出售人索要采集证等合法来源证明;3.不要买卖寄主昆虫和破坏草原植被,避免叠加法律责任;4.因虫草采挖、交易被调查的,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结语】以上内容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如遇类似纠纷,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结合证据给出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