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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一直拖欠抚养费,怎么追?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08 | 2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刘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她抚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可对方只付了3个月就不再支付,电话不接,还放话“你告我也没用”。孩子的抚养费,真的追不回来吗?

【律师解答】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抚养费有法可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路径分两种:协议离婚的,对方不履行协议,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按约定支付;诉讼离婚且判决、调解书已确定抚养费的,对方拒不履行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查询、冻结、划拨其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并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外,随着孩子成长、物价变化或出现重大疾病等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子女在必要时可以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请求适当增加抚养费。

【实务建议】

第一,保存好离婚协议或判决书、对方支付记录、催款的聊天记录;第二,协议离婚的先起诉确认给付义务,已有生效判决的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对方声称没有支付能力的,可申请法院调查其工资收入、经营收益、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

【结语】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延辉律所提醒:给付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越早主张越有利。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