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小李入职一家公司,约定试用期3个月。干了两个多月,领导一句“试用期不合格”就让他走人,没有任何书面说明,还说工资要打折发。试用期被辞退,劳动者真的只能自认倒霉吗?
【律师解答】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试用期不是“随意辞退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要求单位事先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否则构成违法解除。第十九条还限定了试用期上限: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第四十七条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试用期内单位同样应依法缴纳社保、足额付薪,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务建议】
第一,要求单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并说明理由,这是维权的关键证据;第二,保留劳动合同、岗位录用条件、考核记录、工资流水、工作聊天记录;第三,协商不成的,可在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补发工资差额。
【结语】
试用期员工同样受法律完整保护,“试用期”三个字不是单位的免责牌。延辉律所提醒:遇到任性辞退,先固定证据再依法主张。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