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拿到offer后辞了职,新公司却反悔不录用,能要求赔偿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9-07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陈先生通过面试后收到某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岗位、薪资和入职日期。他随即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可就在约定入职前一周,新公司通知他“岗位取消,不予录用”。陈先生已无法回到原单位,收入中断,这种情况能索赔吗?

【律师解答】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录用通知书(offer)在法律上通常构成要约,求职者按要求确认接受后,双方之间已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甚至本约关系。公司在求职者基于信赖辞去原职后反悔,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求职者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工资空档期的收入损失、社保断缴造成的损失、为入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纠纷发生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一般不按劳动争议处理,而是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如果offer附有“以体检合格、背景调查通过为前提”等生效条件,而求职者确未满足条件,公司则有权不予录用。

【实务建议】

第一,妥善保存录用通知书原件、邮件、微信沟通记录和薪资承诺的证据;第二,未拿到书面offer前,尽量不要仅凭口头承诺辞去现职;第三,被拒录后先与公司协商补偿,协商时注意留存记录;第四,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offer明确程度、求职者信赖损失酌情支持一至数月工资标准的赔偿。

【结语】

offer不是“空头支票”,企业随意反悔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求职者也要增强证据意识,书面录用通知是维权的基础。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