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不当然豁免执行。最高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明确三种情形下唯一住房可执行,预留五至八年租金保障基本居住。本文解读唯一住房的执行规则与双方当事人的应对建议。
【问题描述】
有网友咨询:欠别人钱被起诉,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全家都在里面居住,法院能不能拍卖这套“唯一住房”?
【律师解答】
“唯一住房”并不当然豁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要求,执行中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但这不等于登记在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律不能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依法执行: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通俗地说,只要依法保障了被执行人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例如从房款中预留五至八年租金用于租房),“唯一住房”也可以依法评估、拍卖。
【实务建议】
对被执行人而言:第一,主动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往往比消极对抗更有利于保住居住稳定;第二,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但不要抱“唯一住房绝对不执行”的侥幸心理。对申请执行人而言:第一,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转移财产情况;第二,符合条件时,可以主动提出按标准提供周转房或者预留租金的安置方案,推动房屋依法处置。
【结语】
“唯一住房”不是逃避执行的“金牌”,法律在债权实现与基本居住保障之间寻求平衡,双方都应当依法理性应对。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