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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员工约定“不缴社保、折现发工资”,这种协议有效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31 | 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不少劳动者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入职时公司提出“社保就不缴了,每月工资里多补500元现金”,有的还让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这种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员工离职时还能反悔吗?

【律师解答】

这种约定无效。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单方承诺而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员工签了“自愿放弃”承诺书,依然可以要求补缴,并可在离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主张经济补偿。

【实务建议】

对劳动者:第一,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承诺书等证据;第二,可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单位补缴;第三,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解除事由并留存送达凭证。对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参保是刚性义务,“折现”省下的费用远小于补缴、滞纳金、经济补偿乃至工伤待遇自担的风险,应尽快规范参保。

【结语】

社保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福利选项”,而是法律强制的底线保障。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涉及社保补缴、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与路径需结合个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证据与具体情况获取针对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