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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庭外和解撤诉,受理费减半1950元由谁负担?|延辉律师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7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庭外和解后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的受理费由谁负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青****民初****号)中,原告刘某甲、鲍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本文以该民事裁定书为蓝本,由延辉律师讲清庭外和解撤诉与受理费负担规则。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青****民初****号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刘某甲、鲍某与被告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经沟通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甲、鲍某遂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遂裁定准许原告刘某甲、鲍某撤诉。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某甲、鲍某负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在庭前阶段通过证据展示与充分沟通,促成双方和解,帮助当事人以较低成本化解纠纷。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脱敏处理。

三、争议焦点

延辉律师结合本案情况,将争议归纳为两点:一是双方庭外和解后申请撤诉,法院应否准许;二是撤诉情形下减半收取的受理费由谁负担。

四、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甲、鲍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准许原告刘某甲、鲍某撤诉;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某甲、鲍某负担。延辉律师提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经法院裁定准许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五、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庭外和解与撤诉的关系:庭外和解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撤诉则是将已启动的诉讼程序终结的处分行为。延辉律师建议,和解达成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固定,再向法院申请撤诉,使和解成果具有可执行的保障。

2. 受理费减半由谁负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的部分通常由原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即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延辉律师提醒,具体负担方式应在和解方案中一并约定清楚,避免二次争议。

3. 庭外和解的实务价值:通过和解撤诉,当事人可以快速结束诉讼、控制成本。延辉律师在庭前阶段即梳理证据、明确双方底线,为促成和解打下基础,帮助当事人以可控成本实现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常见问题解答

问:庭外和解后如何办理撤诉?

答:由原告在宣判前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准许。延辉律师建议在申请前将和解内容形成书面协议并留存证据。

问:撤诉后诉讼费由谁负担?

答: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的部分通常由原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即由原告负担。延辉律师可协助当事人核算相关费用。

问:和解协议与撤诉是什么关系?

答: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撤诉是对诉讼程序的处分,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延辉律师提醒,和解协议应明确履行方式与违约后果,撤诉后才更有保障。

结语

庭外和解撤诉,是兼顾效率与成本的纠纷化解方式,但受理费负担、和解内容等细节务必谈清写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域,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可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梳理、和解谈判、撤诉办理的全流程服务。如遇房屋买卖纠纷希望庭外和解或撤诉处理,欢迎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延辉律师将结合个案情况给出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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