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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被驳回,继续履行和违约金能同时要吗?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7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房屋交付使用多年,买方却迟迟未付清购房款,卖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会支持吗?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西宁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青****民初****号)给出答案:法院驳回解除合同的主张,判令继续履行并同时支持违约金。本文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该案,讲清解除合同被驳回时,继续履行与违约金能否并行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青****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

原告冯某与被告吴某订立房屋转让协议,冯某将案涉房屋交付吴某使用多年,并在收条中承诺同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吴某两次均未按合同约定和收条承诺的时间履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尚欠购房款350000元。冯某遂诉请解除房屋转让协议,并主张将已交付房款折抵租金和折旧费用;吴某则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逐项核对转让协议、收条与付款流水,围绕合同是否应解除发表代理意见。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以化名表述。

三、争议焦点

延辉律师结合双方诉辩主张,将本案争议归纳为三点:一是吴某迟延付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冯某能否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二是在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的情况下,判令解除还是继续履行更符合交易稳定原则;三是继续履行与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四、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延辉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两次均未按约定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冯某在收条中承诺同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亦系纠纷原因之一。因该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为维护房屋买卖交易的稳定,加之吴某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显失公平,故对冯某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其违约金主张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某购房款350000元;二、原告冯某协助被告吴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同时被告吴某支付原告冯某违约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冯某、被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迟延付款不必然构成根本违约:并非所有迟延付款都能触发合同解除,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结合迟延程度、履约意愿与合同目的综合判断。延辉律师指出,本案买方虽两次迟延付款,但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履行主给付义务并无障碍。

2. 解除合同为何显失公平: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若判令解除并要求返还,将引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折价补偿等一系列问题,明显不利于交易稳定。延辉律师强调,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不支持解除,正是对契约精神与交易秩序的维护。

3. 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可以并行:继续履行是要求违约方按约履行义务,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金钱制裁,二者性质不同、可以并存。延辉律师解读,本案法院既判令吴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协助过户,又同时支持违约金50000元,即体现了这一规则。

4. 二手房买卖的风险提示:收条承诺、过户时间与付款节点务必书面明确,避免权责不清。延辉律师建议,买卖双方应就付款、过户、违约责任作清晰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专业律师介入,最大限度维护交易稳定与自身权益。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延辉律师提示,上述条文构成本案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并行的请求权基础。

七、常见问题解答

问:买方迟迟不付清房款,卖方能解除合同吗?

答:不一定。是否解除需看迟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本案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买方愿意继续履行,法院认定解除显失公平,故未支持解除。延辉律师建议先评估违约程度再决定诉请。

问:继续履行合同和违约金能同时主张吗?

答:能。继续履行与违约金性质不同、可以并存。本案法院既判令支付剩余购房款350000元,又支持违约金50000元。延辉律师提醒,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调整。

问:房屋已交付多年,还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答:难度较大。房屋交付使用多年后解除,会造成返还与折价补偿的复杂局面,法院通常会优先维护交易稳定。延辉律师提示,此类情形更宜通过主张继续履行与违约金来救济。

结语

房屋买卖讲究的是契约与稳定,解除合同并非解决违约的唯一路径,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并行往往更符合交易实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域,房产团队长期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及交付纠纷。如遇买方拖欠房款、解除合同与违约金等问题,欢迎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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