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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未提供发票拒付工程款,能成立吗?青海同仁建工案(案号:(2030)青****民初433号)|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7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政府发包工程,发包方以“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能成立吗?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代理的同仁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30)青****民初433号)给出答案:法院依据双务合同对价抗辩规则,判令某镇政府支付工程款1132424.21元及利息148068.33元。本文结合裁判要旨,讲清未提供发票能否拒付工程款的边界。

一、案情回顾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30)青****民初433号,文书类型为民事判决书。某镇政府的综合楼、住宅楼建设项目经公开招标,由原告某建设公司中标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某镇政府确认,应付工程款8288112.33元,已付6965688.12元,此后某镇政府又支付19万元,尚欠工程款1132424.21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1132424.21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垫付的图纸费、设计费、控制价格费、招标费、拆迁费387834元。某镇政府以原告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逐项梳理结算确认文件与付款记录,围绕“未提供发票能否拒付工程款”这一核心问题制定代理方案。

二、争议焦点

延辉律师结合双方诉辩主张,将本案争议归纳为三点:1. 发包方以承包人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是否成立;2. 逾期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3. 承包人垫付的图纸费、设计费等费用应否由发包方返还。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的约定,发包方已完成结算价款的确认,支付结算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发包方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其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法院同时指出,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以“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不属于对价抗辩范围,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132424.21元及利息148068.3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延辉律师围绕发票开具与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性质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延辉律师紧扣工程款支付义务已届期这一关键,论证发包方逾期未付构成违约,为工程款与利息主张奠定基础。

2. 实务要点:发票开具为何不能作为拒付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给付义务是完成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人的对价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或协作义务,不属于对价义务。延辉律师指出,发包方不能以未开发票对抗付款义务,其可依法另行主张承包人履行开票义务,但不得据此拒付工程款本金。

3. 维权路径:承包人遭遇“以票卡款”时,应留存结算确认文件、付款记录与催款函件,明确区分工程款本金与利息的计算期间;诉讼中可围绕“付款条件成就”与“对价抗辩范围”举证。延辉律师在代理中锁定结算确认文件,使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进而支持工程款1132424.21元及利息148068.33元。

4. 风险提示:政府发包工程常涉及招标、结算、审计等环节,承包人应规范开具发票并留存开票记录,避免被发包方以程序瑕疵为由拖延付款;同时,垫付的图纸费、设计费、招标费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由谁承担,否则诉后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未获支持。延辉律师提醒,付款条件与票据义务应分别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给当事人的建议

若遭遇发包方以未提供发票、未审计等理由拒付工程款,建议:第一,梳理结算确认文件、付款记录与催款函件,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二,依法履行开票等附随义务,同时明确以此拒付工程款不成立;第三,及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责任,关注诉讼时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部与建工房产团队熟悉政府发包工程的结算与付款流程,延辉律师团队可提供结算谈判、争议应对与诉讼执行全流程服务。延辉律师提醒,工程款争议宜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固定证据、明确权利。

常见问题(FAQ)

问:发包方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合法吗?

答:不合法。发票开具属于附随义务,不是工程款的对价义务,发包方不能据此拒付工程款。本案法院即判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1132424.21元及利息。延辉律师建议承包人及时开票,同时明确开票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问:工程款逾期未付,利息怎么主张?

答:承包人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一般自应付之日起按约定或法定标准计算,本案判决支持利息148068.33元。延辉律师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付款节点与逾期利息标准,便于主张。

问:承包人垫付的图纸费、设计费、招标费能要回来吗?

答:能否返还取决于合同约定与举证情况。若合同明确约定由发包方承担或属代垫性质,可主张返还;若约定不明又缺乏证据,可能难以获支持。延辉律师建议垫付费用在合同中写明承担主体并留存凭证。

结语

“以票卡款”是建工领域常见的付款障碍,厘清对价义务与附随义务的边界,是顺利回款的关键。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域,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标准化办案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政府项目法律事务服务。如遇工程款拖欠、结算争议等问题,欢迎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审判人员信息略),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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