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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工程结算单上的签字到底作不作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消防专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给出答案:结算单经项目负责人与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公司认可签字人身份构成自认,法院据此确认工程款并改判。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本案,讲清结算单签字人的证明力与自认规则。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消防专项工程),一审由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5)青0102民初***号),后上诉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25)青01民终****号),文书类型为民事判决书。某消防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消防专项)施工承包协议》,承建消防专项工程。某消防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后,向某公司提交消防工程结算单,结算单经某公司项目负责人许某、委托代理人何某签字认可。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某公司主张何某签字系个人行为,不认可结算。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围绕结算单签字人的身份与证明力,逐项整理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延辉律师结合双方诉辩主张,将本案争议归纳为三点:1. 消防工程结算单上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效力如何认定;2. 某公司认可何某为项目负责人是否构成自认,能否事后推翻;3. 工程款数额与质保金扣减如何认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消防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消防专项)施工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消防公司已按约履行施工义务,其提交的消防工程结算单经某公司项目负责人许某、委托代理人何某签字认可,某公司认可何某为项目负责人,构成自认;某公司主张何某签字系个人行为,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推翻自认,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确认某消防公司工程款2825630元及扣减质保金141281.5元正确。二审判决: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某公司支付某消防公司工程款1800000元;三、某公司支付某消防公司西宁分公司工程款884348.50元;四、驳回某消防公司西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 结算单签字:建工债权最核心的凭证:工程结算单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关键的债权凭证之一。延辉律师指出,结算单上签字人的身份与权限,直接决定结算数额能否被法院采纳。延辉律师提示,施工方务必确保结算单由有权签认的人员签字,并尽可能加盖公章或项目章。
2. 自认规则:承认的事实无须对方举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明确承认的,另一方无须举证。本案中,某公司认可何某为项目负责人,构成对签字人身份的自认;事后欲推翻,须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延辉律师据此锁定结算单签字的证明力。
3.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之争:公司常以「签字系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抗辩。延辉律师分析,该抗辩能否成立,关键看签字人是否具备职务身份、结算行为是否属于其职权范围。本案中何某经某公司认可为项目负责人,其签字行为应归属于公司,个人行为抗辩不成立。
4. 质保金与改判金额的勾稽:延辉律师提示,工程款2825630元扣减质保金141281.5元后为2684348.5元,法院改判由某公司支付某消防公司1800000元及某消防公司西宁分公司884348.50元,合计与扣减后数额一致,体现了对结算结果的全面确认。
针对工程结算与签字效力,延辉律师给出四点建议:第一,结算单须由有权限的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第二,签约时留存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等身份凭证;第三,对账结算尽量书面化,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查;第四,发现对方以「个人行为」抗辩时,及时固定其自认与职务身份证据。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建工房产团队累计办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1100余件,延辉律师团队可提供结算证据梳理、签字效力论证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服务。
问:工程结算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但没盖公司公章,还有效吗?
答:有效与否要综合判断。项目负责人如经公司任命或认可、在职权范围内签认结算,即使未加盖公章,也可能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延辉律师建议尽量同时取得签字与盖章,以降低举证难度。
问:公司事后说签字人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能推翻结算吗?
答:较难。若公司已认可签字人为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即构成自认;事后主张个人行为,须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自认,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延辉律师提醒,此类抗辩需以证据说话。
问:消防等专项工程的分包结算,质保金一般如何处理?
答:质保金通常按合同约定从工程款中预留,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返还。结算时应在工程款总额中扣减质保金后确定应付款。延辉律师建议在结算单中明确质保金数额与返还条件。
结算单签字看似简单,实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胜负的关键一环。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立足西宁、服务青海全域,依托「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模拟庭审」标准化办案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建设工程纠纷法律服务。如遇结算签字争议、工程款拖欠、质保金扣减等问题,欢迎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及企业名称已作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审判人员信息略),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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