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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返岗工资能否兼得?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6-06-25 | 3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西宁市民韩女士咨询:丈夫工伤后尚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通知“不回来上班就按事假算”,他只好带伤返岗。韩女士想问: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返岗工资到底是什么关系,能不能兼得?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延辉律所律师解答:这两个概念性质不同。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确立的工伤保险待遇,前提是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标准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返岗工资则是职工实际提供劳动后获得的劳动报酬。二者对应的前提状态不同——一个是“停工治疗”,一个是“在岗劳动”,因此就同一时间段而言,通常不能兼得。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是: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未提供劳动的,按原工资福利标准支付;职工返岗提供劳动的,按正常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相应停止。特别需要指出,单位以“按事假算”变相催促工伤职工带伤返岗的做法存在法律风险:停工留薪期是法定待遇期,单位不得擅自缩短或者克扣;职工确因伤情无法返岗的,有权凭医疗机构意见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若单位强迫返岗导致伤情加重的,还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职工伤情已愈、具备劳动能力却拒不复岗的,单位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处理。

【实务建议】一是停工留薪期的长短以医疗机构意见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准,职工和单位都应以书面形式固定;二是待遇支付记录要留痕,工资条、银行流水是关键证据;三是发生争议时先与单位工会或人事部门沟通,必要时寻求工伤待遇专项法律咨询;四是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五是工伤维权涉及多个程序,建议委托律师全程跟进。

【结语】停工留薪期待遇与返岗工资,一个是法定保障、一个是劳动对价,各归其位、不能叠加。搞清规则,职工依法维权有底气,单位合规用工不踩线。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整理发布,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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