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2019)最高法知民终585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85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青海民族大学起诉某公司的行为侵害青海民族大学享有的“青海蕨麻1号”植物新品种权,本案焦点在于涉案“青海蕨麻1号”是否具有植物新品种权,青海民族大学是否具有请求权的基础。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青海民族大学的起诉。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王延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王延辉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王延辉律师提示:合同纠纷的胜负手在于证据——合同文本、履行凭证、往来函件、付款记录构成完整证据链;口头约定应尽量补签书面确认。
值得一提的是,延辉律所已将AI大数据判例检索应用于办案流程,可快速匹配青海本地同类生效裁判,为诉讼策略提供数据支撑;案件进展通过数字化系统实时向委托人同步,让办案过程看得见。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王延辉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