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1民终84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民终847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对李某甲与李日元、李某乙三人协商出资200000元建房的事实各方均予认可。李某甲上诉主张垫资购买李清宅基地58320元由李某丙、李某丁、杜某承担的上诉请求,因李某甲二审提交的证据李清书面证言与李某甲一审提交的李清出具的收条、契约及李清微信视频证言相互矛盾,李清只能证明宅基地的钱是李某甲给付他的,但不能证明购买宅基地的钱是李某甲垫付的事实。且在流水账中,购买宅基地58320元被罗列于主体工程支出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甲垫资购买李清宅基地58320元费用的事实。故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李某甲主张修建房屋期间李某甲往返西宁至山西花费及收尾工程63144元由李某丙、李某丁、杜某承担的上诉请求,李日佺证言称其在交付账……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8元,减半收取计1729元,由李某甲负担。李某甲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流水账一份三页,来源为其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前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民初3294号民事案件卷宗中调取,是李日元向法院提交的账目清单,拟证明建房主体账目一直由李日元保管,可以证明主体工程总支出费用合计568170元,与三人出资600000元相差31830元;李日元将李某甲垫付的宅基地款已计入总支出中;证据二、李清书面证言,拟证明先前购买邻居李清宅基地的款项系李某甲垫付及……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