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导语:还清借款后抵押权怎么注销?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青****民初614号)提示:抵押权能否注销,不取决于抵押人单方认为“钱还得差不多了”,而取决于主债权是否确定、全部消灭。本文从该案裁判要点出发,讲清抵押权消灭与注销登记的条件、多重抵押未约定清偿顺序的后果,以及还款凭证与收据的举证风险。
案由:抵押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青****民初614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本案系因房屋抵押登记的注销问题引发的抵押合同纠纷。原告段某、谭某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房产证并协助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案件由该院审理并以民事判决书结案,案号为(2020)青****民初614号。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放款凭证、收据、还款协议等材料,围绕抵押权是否已经消灭、注销登记的条件是否成就、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三条主线确定代理思路,把争议锁定在“主债权范围”与“还款对应关系”两个核心点上。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案情已作脱敏处理,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为尊重公开裁判文书的表述,本文不复述原文中的具体时间,统一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届满”等中性表述代替。延辉律师提示读者,个案裁判取决于具体证据与事实,本文仅供普法参考。
原告段某、谭某诉称:其因资金周转需要,经第三人介绍与被告赵某相识并向被告借款2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50000元、借款期限8个月、借款期限内月利率1.28%,并以原告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同日双方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当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账户转入225000元。原告主张本金及利息均已还清,要求被告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但被告以借款未还清为由拒绝办理,故诉至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房产证并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被告赵某答辩并举证:双方之间的借款共计350000元,原告除本案房屋外还提供了车辆作为共同抵押,双方未约定两个抵押物的先后还款顺序;《借款合同》就借款期限及逾期加收利息作了约定;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350000元;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据、还款协议等证据佐证。
延辉律师在梳理卷宗时发现,本案的争点并不在“总共还了多少钱”,而在“还的是哪一笔债、对应哪一份合同、有没有结清凭证”。收据、还款协议与转账记录之间能否相互对应,直接决定抵押权能否被认定为已经消灭。延辉律师提示,这类“账目未对应”的风险,在民间借贷与抵押担保交叉的案件中相当常见,也是最容易被当事人忽视的一环。
法院经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逐项组织质证并作出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能够与庭审查明事实相互印证的部分,依法确认其效力;对经质证无异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对能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赵某偿还相应款项的证据,亦予以采信。对被告赵某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据、还款协议等证据,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一并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房产证并协助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未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谭某负担。案号:(2020)青****民初614号。
延辉律师在本案中围绕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担保物的数量与清偿顺序、还款凭证的对应关系等焦点提交了举证材料与代理意见,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与辩论权均得到充分保障,程序权利未受影响。就案件结果,延辉律师更愿意把它看作一份“风险提示书”:抵押登记的注销是一项有严格前提的法律行为,主债权一日未确定清结,注销的基础便一日不成立。
1. 法律依据:抵押权注销以主债权消灭为前提。延辉律师指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担保物权消灭;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而为债务履行提供的担保;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既是设立要件,也是消灭后必须处理的事项。《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情形,债权债务终止。因此,“能否注销抵押”取决于主债权是否确定、全部消灭,而非抵押人的单方判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则要求主张抵押权已消灭、请求办理注销登记的一方,就主债权已获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延辉律师提醒,本案法院对双方证据逐项质证认证,正是这一规则的直接体现。
2. 实务要点:多重抵押未约定清偿顺序的后果。本案最具警示意义的一点,是被告举证证明同一借款关系项下另有车辆作为共同抵押,而双方未约定两个抵押物的先后还款顺序。延辉律师提示:同一债权存在多个担保物时,若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并不当然受“先处置哪一个抵押物”的约束,实务中通常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关于担保物权实现顺序的规则精神处理,并优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对抵押人而言,这意味着仅就其中一处抵押物“算账”,不等于整个担保关系已经清结;只要主债权尚有余额,抵押权人就有权拒绝办理注销登记。更需警惕的是收据的法律效力——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属于对己不利事实的书面确认,一旦签字,此后再主张“实际只应偿还较低金额”,举证门槛会显著抬高。延辉律师在办案中反复强调:收据、结算单、对账单签字之前,必须逐字核对金额、款项性质与对应的债权笔次。
3. 维权路径:抵押注销纠纷怎么处理。延辉律师建议按四步推进。第一步,先做“债务清结体检”:调取全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放款凭证、还款流水、收据与对账单,逐笔确认主债权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是否结清,是否存在同一债权项下多个担保物、多份合同。第二步,与抵押权人书面结算,争取取得“结清证明”或“同意注销抵押”的书面意见,这是办理注销登记最直接的证据。第三步,协商不成的,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与形式,也可通过诉讼请求确认抵押权消灭、判令协助办理注销登记,并一并主张返还权属证书。第四步,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配合的,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向登记机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注销。延辉律师团队在抵押担保、不动产登记类纠纷中已形成成熟的举证清单与办理流程,可代为梳理证据、测算债权余额并拟定诉讼方案。
4. 风险提示:五类高频误区。一是“还了钱”不等于“债已清”,还款时务必注明对应的合同与债权笔次,避免多笔借款相互混淆;二是收据、结算单、还款协议签字即产生约束力,切勿在空白文件或者金额未经确认的文件上签字;三是多笔借款、多个担保物并存时,应书面约定抵充与清偿顺序(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先清偿哪一笔),避免“还了却不算还”;四是抵押登记注销应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正规路径解决,不要轻信“代办注销”“疏通关系”,防止权属证书与财产落入他人之手;五是抵押权长期不注销,会直接影响房屋交易、再次抵押与融资,发现主债权已经清结而抵押权人拖延的,应及时固定证据、主张权利,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担保物权实现与共同担保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九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抵押权注销登记的规定。上述条文是延辉律师办理抵押合同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时最常用的请求权基础,具体适用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问:借款已经还清,抵押权人却不肯配合注销抵押登记,怎么办?
答:抵押权注销以主债权消灭为前提,因此第一步是固定“已结清”的证据:还款流水、双方书面结算记录、结清证明或者对方出具的注销同意书。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抵押权消灭并判令对方协助办理注销登记;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延辉律师提示,起诉时可以把返还权属证书与协助注销一并作为诉请提出,一次性解决。
问:同一笔借款既有房屋抵押又有车辆抵押,只还清一部分能先注销其中一个抵押吗?
答:一般不能当然注销。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主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注销部分抵押;若双方未约定清偿顺序,抵押权人还可选择行权方式。延辉律师建议,在还款时就以书面协议约定抵充顺序与分次注销的条件,例如“清偿至某一金额后,抵押人有权要求先行注销车辆抵押”,把主动权写进合同。
问:已经出具了收据,事后还能主张金额不对吗?
答:收据属于书证,通常被作为对方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出具方对收到款项这一事实的确认。要推翻收据记载的内容,需要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如银行流水、对账记录、沟通记录等,举证难度较大。延辉律师提醒,签字前务必核对金额、币种与款项性质,收款与借款不要混同书写,避免日后再起争议。
结合本案与类案经验,延辉律师给出四条实务建议:第一,借款、还款都要“一笔一档”,每份合同、每笔转账、每张收据按笔次归档,形成可对应的证据链;第二,涉及抵押担保的,务必在合同中写明担保物的范围、清偿顺序、注销条件与配合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第三,还款后主动向抵押权人索取结清证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不要让抵押权“挂空”影响房屋后续处分;第四,争议发生后先固定证据再谈判,必要时由延辉律师发出律师函,多数不动产登记类争议可以在诉前促成配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累计承办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对抵押担保、不动产登记、合同纠纷建立了标准化办理流程,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常规法律意见书7日内交付,可为当事人提供合同审查、发函催告、诉讼保全、一审二审及执行的全链条服务。
抵押权注销看似只是一个登记动作,背后却涉及主债权范围、担保物数量、清偿顺序与举证责任等多重专业判断,处理顺序不同,结果可能相差很大。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以西宁总所为核心,并在湟源、湟中设有分所,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北、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律师团队过百人,累计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如果您在西宁、海东、海北或者青海其他地区遇到抵押合同纠纷、抵押权注销或者不动产登记争议,建议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由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测算债权余额、制定维权方案,把握最佳处理时机。咨询热线:0971-8117118、0971-6129666。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改写,文中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审判人员信息略),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银河湾
东侧53-4号
电话:0971-2488861
17797217448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青海宾馆
正对面)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
镇崖头村大李家路
电话:15597009184
1511092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