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01民终1588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民终158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冶兆忠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某与金某、冶某乙于2010年12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济适用房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上市交易的,双方的买卖行为也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签订合同后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正确,上诉人金某、冶某乙所持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是金某,金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体适格,该房屋属于金某与冶某乙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金某与冶某乙作为被告适格,原审法院并未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其它合同当事人。因双方交易的是经济适用房,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金某、冶某乙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未交纳……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刘某与金某、冶某乙于2010年12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济适用房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上市交易的,双方的买卖行为也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签订合同后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正确,上诉人金某、冶某乙所持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是金某,金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体适格,该房屋属于金某与冶某乙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金某与冶某乙作为被告适格,原审法院并未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其它合同当事人。因双方交易的是经济适用房,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二、刘某与金某、冶某乙于2010年12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三、金某、冶某乙在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向西宁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缴纳土地收益价款等税费103706.35元,并在缴纳土地收益款等税费后30日内协助刘某办理位于城东区昆仑东路(门牌已隐去)2号楼2单元261室房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冶兆忠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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