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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合同纠纷(综合)诉讼案例:(2020)青0102民初2411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合同纠纷(综合)诉讼案例:(2020)青0102民初2411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2民初241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张慧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欠款结算单一份,意在证明散热器材合计191240元,被告已付散热器材货款100000元,尚欠91240元未还的事实;被告对该结算单中散热器的片数不持异议,对其他内容均不认可;因该份证据系原告单方出具,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购销合同》三份,意在证明原告于2017年9月6日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共计购买散热器9122片,单价为20元,原告已代付货款182440元的事实;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方向持有异议,提出无法证明原告是否实际代付货款;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张,某公司支付货款173300元,尚欠付9140元的事实;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方向持有异议,提出上述款项系原告转给私人,并非转给同盛达对公账户,不能证明已付货款;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5.原、被告通话录音,意在证明原告向……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对其某公司购买散热器并送货至被告指定工地的事实不持异议,故原告所述原、被告之间就涉案货物存在委托购买关系的事实可以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被告约定的散热器单价为16元,但其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对被告此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2440元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运费8300元、卸车费500元,因原告未就此提交证据,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无法支持;因本案纠纷系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产生,案件受理费应由被告承担。据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梁某给付货款82440元;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张慧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