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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案件撤诉,13890元受理费为什么只收6945元?西宁城西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延辉律师解读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导语:大额案件撤诉,13890元受理费为什么只收6945元?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办理的西宁城西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青****民初****号)中,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945元,延辉律师以此案讲清撤诉成本测算与再诉权保留。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青****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本案是一起标的额较大的合同纠纷。原告张某以刘某为被告,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为1389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依法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延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的证据状况、诉讼成本、履行可能性以及后续救济路径做了整体评估,协助当事人厘清撤诉与继续诉讼各自的利弊,最终由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案原告为张某,被告为刘某,案由为合同纠纷,由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受理费13890元。从受理费金额看,本案并非小额纠纷。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财产案件按争议金额分段累计交纳受理费的标准反推,13890元的案件受理费大致对应的争议标的额在101万元左右,属于典型的百万元级大额合同纠纷(该金额为按法定标准测算的参考值,具体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准)。

诉讼进行中,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定。需要说明的是,裁定书未载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具体原因,本文不对撤诉动因作任何推测,而是结合本案呈现出的程序节点,为青海当事人讲清撤诉这一程序选择背后的成本测算与权利保留规则,这也是延辉律师在接受咨询时被问到最多的问题之一。

三、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裁定。

本案裁定主文为: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延辉律师解读这一裁定的两个要点:第一,撤诉是原告依法享有的处分权,法院审查的重点是撤诉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只要不违反规定,法院即应准许;第二,撤诉带来的直接经济效果是案件受理费减半,本案由13890元降为6945元,等于为当事人节省了一半的诉讼费用支出。这一规则并非个案优待,而是法律为鼓励当事人自行化解争议、节约司法资源所设置的普遍性安排。延辉律师提示,撤诉并不等于放弃权利,其法律后果与实体权利的消灭有本质区别,后文将专门分析。

四、延辉律师深度解读

1. 法律依据:撤诉的程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裁定即援引该条款作出。撤诉的费用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则规定了财产案件按照争议金额分段累计交纳受理费的计算标准,标的额越大,受理费基数越高,撤诉所能节省的绝对金额也就越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为撤诉后的时效衔接提供了规则基础。延辉律师提示,理解这三层依据,是判断“该不该撤”的前提。

2. 大额案件的撤诉成本测算:撤诉不是零成本的程序动作,延辉律师在实务中通常按四项成本为当事人测算。第一项是已交纳的受理费,本案13890元中可减半退还的部分为6945元,剩余6945元由原告负担;第二项是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不因撤诉而当然退还或转移;第三项是时间成本,从立案到撤诉所经历的周期,以及撤诉后重新起诉需要重新经历的立案、送达、举证、开庭流程;第四项是机会成本,如果撤诉是为了换取对方的履行承诺,承诺能否兑现直接决定撤诉是否值得。延辉律师建议,当事人在申请撤诉前先把这四项写成一张简单的成本清单,再作决定,避免凭情绪处理。

3. 再诉权的保留与时效衔接:这是撤诉案件中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撤诉的法律效果是终结本次诉讼程序,并不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同一争议另行起诉。但在时效层面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通常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即便随后撤回起诉,已经发生的中断效果一般不因此消灭;其二,为避免争议,延辉律师建议在撤诉后仍应通过书面催告、对账确认、要求对方出具还款计划等方式再次主张权利,并完整留存送达凭证,把时效节点牢牢固定下来。此外,如果案件中存在保全措施,撤诉时还应当同步处理保全的解除或者衔接,避免出现“案子撤了、财产也放了”的被动局面。

4. 风险提示:一是撤诉后重新起诉需要重新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标的额较大,这笔支出并不小,测算时必须一并计入;二是对方已经提出反诉或者已经提起上诉的,原告单方撤诉未必能够直接终结全部程序,需要结合诉讼地位整体判断;三是撤诉后证据的固定工作不能停,特别是证人证言、现场状态、电子数据等容易随时间流失的证据,应当及时通过公证、鉴定或者书面确认的方式固定;四是不要在没有任何书面保障的情况下,仅凭对方一句口头承诺就申请撤诉。延辉律师提醒,撤诉是一种策略工具,用得好可以止损,用得草率则可能错失时机。

五、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本案裁定援引条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财产案件受理费分段累计交纳标准)、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上述条文是延辉律师办理撤诉、调解及诉讼成本测算类事务时最常用的规范依据,具体适用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准。

六、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撤诉以后还能再起诉吗?会不会“一事不再理”?

答:可以再起诉。撤诉只是终结本次诉讼程序,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同一争议另行提起诉讼。但延辉律师提示,再诉需要重新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衔接,建议撤诉后通过发函、对账等方式再次主张权利并留存凭证。

问:撤诉后受理费怎么收?为什么13890元只收6945元?

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13890元因此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负担。需要区分的是,减半交纳的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不当然随之退还或转移,测算撤诉成本时应当一并考虑。

问:什么情况下建议撤诉,什么情况下应当坚持把官司打下去?

答:延辉律师通常从三个维度给出建议。一看证据,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核心诉请,且短期内无法补强,撤诉后重新组织证据再诉往往比勉强推进更有利;二看成本,标的额越大,受理费、保全费和周期成本越高,撤诉止损的价值越明显;三看目的,如果起诉的目的是促成对方履行或谈判,在取得书面保障后撤诉是可行路径,如果目的是确权或者需要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则不宜轻易撤诉。具体选择应当由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判断。

七、延辉律师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与类案经验,延辉律师给出四条建议:第一,起诉前先做诉讼成本测算,把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与时间成本列成清单,再决定诉讼请求的金额与范围;第二,把撤诉作为策略工具而非情绪选择,撤诉前明确目标——是止损、是换取履行、还是为了补强证据,目标不同,程序设计也不同;第三,撤诉时同步处理保全、时效与证据固定三项事务,做到“撤而不乱”;第四,对对方的履行承诺,务必落到书面协议或者经法院确认的调解文本上,口头承诺不足以支撑撤诉决策。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累计承办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对合同纠纷的诉讼成本测算、撤诉与调解方案设计、保全衔接、再诉策略积累了成熟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从诉前评估到一审二审、执行的全链条服务,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常规法律意见书7日内交付。

八、结语

撤诉不是“认输”,而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理性选择,关键在于撤得清楚、撤得划算、撤后不失控。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以西宁总所为核心,并在湟源、湟中设有分所,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北、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律师团队过百人,累计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如果您在西宁、海东、海北或青海其他地区遇到合同纠纷,正在纠结要不要撤诉、受理费怎么算、撤诉后还能不能再诉,建议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由专业律师为您测算成本、设计方案、把关程序。咨询热线:0971-8117118、0971-6129666。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改写,文中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审判人员信息略),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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