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导语:撤诉什么时候提、怎么提、法院凭什么准许?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结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青****民初****号)说明:本案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准许原告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并退还原告。延辉律师为你讲清撤诉申请的时间、形式、准许条件与生效后果。
案由: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青****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本案系一起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由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0)青****民初****号,以民事裁定书结案。从文书类型即可判断,本案并未就合同权利义务作出实体判决,而是就程序事项作出处理——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才某撤回起诉,并对案件受理费一并作出安排。延辉律师提示:裁定书与判决书是两类不同的结案文书,前者解决程序问题,后者解决实体争议,读懂文书类型,是判断一个案件「到底发生了什么」的第一步。
延辉律师在接待青海本地当事人时经常被问到:撤诉是不是「认怂」?答案是否定的。撤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背后可能是和解已经达成、可能是在等关键证据到位、也可能是基于成本收益的理性选择。本案就属于典型的程序性结案,下面结合裁定内容,把撤诉的规则讲透。
原告才某因合同纠纷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诉请以裁判文书原文为准)。案件受理后,原告基于自身对案件事实、证据状况与诉讼成本的综合判断,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公开裁定书对案件实体事实的记载通常较为简略,本案亦是如此:文书主要围绕撤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不涉及对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实体问题的认定。延辉律师特别提示,当事人看到「某案由+准许撤诉」的裁定,不必据此推断谁是谁非——程序结果与实体权利是两回事,撤诉不代表放弃实体权利,也不代表对方「赢了」。
本案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才某」为裁判文书原文中的表述,延辉律师予以原样保留,不作改动。延辉律师在办理合同类撤诉案件时,通常会把三个问题先问清楚:撤诉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撤诉后有没有衔接安排、撤诉后是否需要重新计算时效并保留再次起诉的可能。这三点决定了撤诉是「及时止损」还是「自断退路」。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才某。
延辉律师解读这份裁定的三层含义:第一,法院对撤诉申请作了合法性审查并予以准许,说明原告的处分行为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撤诉申请获得准许本身,就是当事人程序权利得到保障的体现;第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并退还原告才某,体现出撤诉在费用上的优惠——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减半后仅为25元,说明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属于低成本诉讼;退还原告意味着原告实际上未负担这笔受理费,诉讼成本被压到最低。
第三,本案以裁定方式结案,诉讼程序就此终结,但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符合条件时另行起诉。延辉律师指出,一份看似简单的准许撤诉裁定,实际上同时解决了「程序如何结束」和「费用如何处理」两个问题,这正是程序法价值的直观体现。当事人在收到裁定后,应当及时核对裁定记载的内容,并按法院指引办理退费。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将「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列入裁定适用范围;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此外,根据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延辉律师提示,撤诉并不是把一切归零,它对时效与再诉的影响,必须提前算清楚。
2. 实务要点:撤诉的四个要件:延辉律师把撤诉拆成四件事。其一是时间要件,撤诉必须在宣判前提出,判决一经宣告,诉讼程序即告终结,此时已无撤诉的空间,当事人只能通过上诉等其他途径处理;其二是主体要件,撤诉原则上由原告提出,反诉原告可以撤回反诉,上诉人可以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再审申请人可以撤回再审申请,不同主体的撤回对象与后果并不相同;其三是形式要件,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写明撤诉理由并签名或盖章,在庭审中口头提出撤诉的,须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确认;其四是审查要件,法院会审查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属于规避法律、恶意串通,被告已经提起反诉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要一并考虑相关主体的利益安排。延辉律师强调,撤诉一般不需要征得被告同意,但法院绝不只是「照单全收」。
3. 维权路径:撤诉前该做什么:延辉律师建议按五步操作。第一步,明确撤诉目的,是和解履行、补充取证,还是为了调整诉讼策略,目的不同,撤诉的方式与配套安排也不同;第二步,把和解或履行安排先落到纸面,包括金额、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必要时约定担保或加速到期条款,切忌「先撤诉、后谈条件」;第三步,评估保全措施的衔接,撤诉后保全通常需要解除,若对方尚未履行,应提前设计替代性保障;第四步,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并留存提交凭证;第五步,收到准许撤诉裁定后办理退费,并记录裁定日期,作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起点。延辉律师团队可代为起草撤诉申请、和解协议,并就保全衔接与再诉方案提供整体意见。
4. 风险提示:其一,宣判后不能再撤诉,这是最容易踩的坑,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开庭了还能撤」;其二,撤诉后再次起诉虽然法律允许,但需要重新立案、重新交费、重新排期,时间成本不容忽视,且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具体时点需要专业判断;其三,被告已提起反诉的,原告撤诉后反诉可能继续审理,案件并不必然结束,这一点常被当事人忽略;其四,撤诉时已经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等通常不能通过退费回收;其五,若撤诉是为规避法律义务或损害第三人利益,法院将不予准许,甚至可能引发其他法律责任。延辉律师提醒,撤诉是一项需要提前布局的程序动作,动手之前先咨询专业律师,往往能省下更多时间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范围,含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撤诉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应予受理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用负担、退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与重新计算的规定。延辉律师提示,程序规则的具体适用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受理法院的实际做法为准。
问:案件已经开过庭了,还能撤诉吗?
答:只要法院尚未宣告判决,就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一旦判决已经宣告,就不能再撤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上诉等途径主张权利。本案即属于宣判前申请撤诉并获准许的情形。延辉律师建议,确有撤诉需要的,应尽早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申请,避免因拖延错过时点。
问:撤诉以后,还能就同一件事再起诉吗?
答:可以。撤诉只终结本次诉讼程序,不影响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延辉律师提醒两点:一是再次起诉需要重新立案、重新交纳案件受理费;二是诉讼时效自撤诉引起的程序终结时重新计算,具体起算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判断,不宜长期搁置。
问:被告不同意,法院还会准许撤诉吗?
答:撤诉是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通常不以被告同意为条件,法院审查的重点是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但如果被告已经提起反诉,或者案件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诉会牵动其他主体的利益安排,法院会一并审查,必要时反诉继续审理。延辉律师在办案中通常会在申请撤诉前一并评估这些因素,避免「撤了一个、又来一个」。
结合本案与类案经验,延辉律师给出四条建议:第一,把撤诉当作策略工具而不是失败标签,该撤时果断撤,但一定要有明确目的和后续安排;第二,撤诉与和解必须同步落地,先签订书面协议再提交撤诉申请,协议中写明金额、期限、违约责任和担保方式,让「撤诉」换来实实在在的履行保障;第三,重视程序节点的记录,把撤诉申请提交日期、裁定送达日期、退费办理情况逐项留存,这些材料直接影响后续时效计算与再次起诉;第四,涉及保全、反诉、第三人参加诉讼等复杂情形的,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再行动。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法务部累计承办民商事案件4200余件,对合同纠纷的立案、保全、开庭、撤诉、再诉全流程建立了标准化办理规范,可提供案件评估、方案设计、文书起草、程序跟进的全链条服务,实行一案双律师负责制,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常规法律意见书7日内交付,24小时法律应急热线畅通。
撤诉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被误解的程序动作之一。什么时候提、以什么形式提、法院凭什么准许、准许之后还能不能再诉,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与实体权利。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5日经青海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以西宁总所为核心,并在湟源、湟中设有分所,业务覆盖西宁、海东、海北、海南、海西、玉树、果洛、黄南等青海全域,律师团队过百人,累计承办诉讼及非诉案件8000余件。如果您在西宁、海东或青海其他地区涉及合同纠纷,正在考虑是否撤诉、如何撤诉,建议尽早联系延辉律师团队,由专业律师评估程序方案、把控时间节点、守护您的实体权利。咨询热线:0971-8117118、0971-6129666。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改写,文中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审判人员信息略),仅供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法律咨询,请联系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团队。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银河湾
东侧53-4号
电话:0971-2488861
17797217448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8号(青海宾馆
正对面)高原法律服务品牌创新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李家山
镇崖头村大李家路
电话:15597009184
1511092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