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2016)青0102民初1398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02民初139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与代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代某乙,2010年11月29日,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40301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门牌已隐去)23号楼1单元1181室住房,支付首付款123010元,余款280000元于2011年4月6日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代某甲于2014年4月11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2月10日,原告王某某与代某甲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婚生男孩代某乙随原告王某某生活,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对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门牌已隐去)23号楼1单元1181室房屋进行分割。2011年3月10日,被告张某某与代某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2016年6月12日,代某甲因病去世。现原告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被告霸占该房屋为由,争议成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提出对涉案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经……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提交原告与代某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认为该房屋双方在离婚时已进行了分割,但该协议书内容中并未载明该房屋的分割情况,故被告所持该房屋系代某甲婚前个人财产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代某甲缴纳的首付款的问题,被告辩称首付款系代某甲向贺爱萍借款,房款来源系代某甲个人自筹及个人公积金支付,原告未出资,该房屋非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出资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涉案房屋系原告王某某与代某甲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代某甲所交纳的购房首付款123010元应属夫妻共同投资。关于房屋增值部分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房屋增值部分是财产的自然增值,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涉案……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某某对位于城东区昆仑东路(门牌已隐去)23号楼1单元1181室房屋共有份额为该房首付款的50%及增值部分,共计91568.45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