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2020)青0121民初175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21民初175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医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座落在青海省西宁市××县商业用房一、二层商铺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7月12日,原告与某房地产公司协议对大通县桥头镇(门牌已隐去)1500余平方米的土地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土地登记在原告名下。双方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合同中约定项目建成之后,一层商铺产权归原告所有,二层商铺被告以每平方米1100元出售给原告,某房地产公司所有。协议签订之后,某房地产公司被注销房地产开发资格,某房地产公司通过协商,被告将盛药商住楼整个工程整体转让,并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继续履行《联合开发协议书》,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明确了原告将一、二层商铺的款项抵扣工程款,双方将一、二层商铺所有权归属已经达成协议。在协议签订之后,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商铺,但被告拒不办理相应的产权手续,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极……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医药公司提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协议》是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签订的××县开发的“盛药商住楼”某公司开发的相关约定。对此,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被确认,某公司是依据该协议开发建设“盛药商住楼”。被告某公司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协议已经失效。故,该证据对本案待证事实据有证明效力,应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某某某医药公司提交的2份《还款协议书》,被告某公司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终1610号案的庭审中已认可,且以有签订日期的《还款协议书》为准,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故,对……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县一、某某某医药公司所有;二、驳回原告某某某医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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