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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家事案件办案手记:证据与调解的双重功课(律师详解)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西宁家事案件办案手记:证据与调解的双重功课(律师详解)

近日,西宁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尘埃落定。在延辉律师的全程参与下,本案经调解结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本文结合该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为读者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31)青****民初****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代青军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代奕昂,2025年11月29日,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40301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门牌已隐去)23号楼1单元1181室住房,支付首付款123010元,余款280000元于2026年4月6日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代青军于2029年4月11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25年12月10日,原告王某与代青军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婚生男孩代奕昂随原告王某生活,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对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门牌已隐去)23号楼1单元1181室房屋进行分割。2026年3月10日,被告张某与代青军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2031年6月12日,代青军因病去世。现原告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被告霸占该房屋为由,争议成诉。

三、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提交原告与代青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认为该房屋双方在离婚时已进行了分割,但该协议书内容中并未载明该房屋的分割情况,故被告所持该房屋系代青军婚前个人财产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代青军缴纳的首付款的问题,被告辩称首付款系代青军向贺爱萍借款,房款来源系代青军个人自筹及个人公积金支付,原告未出资,该房屋非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出资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涉案房屋系原告王某与代青军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代青军所交纳的购房首付款123010元应属夫妻共同投资。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某对位于城东区昆仑东路(门牌已隐去)23号楼1单元1181室房屋共有份额为该房首付款的50%及增值部分,共计91568.45元;二、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延辉律师解读

继承纠纷的核心在于遗产范围的界定与遗嘱效力的审查:存款、房产、抚恤金、公积金等各类财产性质不同,分割规则各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也有严格的形式要件。

家事案件既要讲法,也要讲情。延辉律师在办理本案中坚持「调解优先、诉讼托底」的策略,先组织多轮家庭内部协商,同步完成证据固定,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亲情维系的双重目标。

五、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等)。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自书遗嘱怎样才有效?
答: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建议同步留存书写过程的影像资料,必要时做笔迹鉴定预案,以应对效力争议。

问:没有遗嘱,遗产怎么分?
答: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一般均等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

问:继承纠纷必须先打官司吗?
答:不是。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均可先行;达成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是最后保障。

七、延辉律师实务建议

  • 调解优先,必要时及时诉讼确权
  • 重要财产安排早立遗嘱,形式要件务必规范
  • 家庭协商过程留存书面或影像记录

八、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玉树、果洛、黄南等地)遇到共有物分割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把握维权时机。延辉律所是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破产案件管理人,曾获司法部「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等荣誉,累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400余件,帮扶困难群众超5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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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整理改写,文中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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