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0223民初129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223民初129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运费256957.65元及利息123339.67元,合计380297.32元;2、要求某公司依法代位履行原告的运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被告与某公司达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某公司供应石膏粉,约定总供应1万吨,每吨60元,其中货款33元/吨,运费27元/吨。后原、被告及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向某公司供应石膏粉的运输事项由原告完成,运费执行被告与某公司购销合同运费标准,2015年5月19日被告与某公司补签了购销合同。原告从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按照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经核算,原告共运送石膏9516.95吨,运费256957.6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某公司处尚有未支付给被告的货款及运费,由于某公司无法与原告进行结算,故要求某公司依法代位支付。被告某公司未作答辩。某公司某建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口头达成运输石膏协议,双方订立了运输合同,原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公司某建材公司职工杨某作为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的在场证人,能够直接证明原告与被告确已达成口头运输协议和运输单价执行被告与某公司购销合同中的运输单价,即运费27元/吨(含税3%),后被告下落不明,未支付原告运费的事实。且证人杨某、周有礼、徐某、某公司均能证明被告尚未给原告支付运费。现原告已按照约定拉运石膏9516.95某建材公司,某公司已经收货,由此可以证明原告的运输任务已完成,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的运费。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按9516.95吨×27元/吨计算运费,但被告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运费27元/吨(含税3%),且约定由某公司开……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的运费249248元;二、某公司某建材公司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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