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0102民初3959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民初395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瑶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支某、吴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支某于1977年12月1日与吴某甲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分别为原告吴某乙及第三人吴某甲,吴某甲于2005年11月8日病逝,且生前未留遗嘱。生前住房一套坐落于西宁市××区×××号,建筑面积66.16平米,2013年5月18日,被告在没有通知和取得各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吴某甲单方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将城东区共和南路×××号房屋拆迁并安置。原告在得知此情况后向被告告知该拆迁房屋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共有,应当由三名产权共有人共同签订安置补偿合同才生效,对被告单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不予认可,并要求重新签订,被告方拒绝了原告的合理要求。原告认为:被拆迁的房屋为吴某甲与配偶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支某对被拆迁的房屋拥有一半的产权,吴某甲对该房屋享有的一半产权在其去世后应由配偶支某和两……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拆迁的西宁市××区×××号×幢×××号的房屋,为吴某甲与配偶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支某对被拆迁的房屋拥有一半的产权,吴某甲对该房屋享有的一半产权在其2005年11月8日去世后成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在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共同共有。2013年5月18日,被告未尽到审查及通知被拆迁房屋全体共有人义务的情况下,与共有人之一的第三人吴某甲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侵害了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吴某甲的行为属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现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应视为原告对第三人吴某甲处分权的否认,故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吴某甲于2013年5月18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瑶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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