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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合伙协议纠纷律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民再5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青海合伙协议纠纷律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样判((2018)青民再5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民再5号
  • 审理程序:再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张世宏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西宁城北御香苑火锅城的6位合伙人全部参加了2017年4月17日召开的合伙人会议,并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对王某乙按10%比例分红的决议,此次合伙人会议召开和决议的程序合法。但是,西宁城北御香苑火锅城的6位合伙人于2010年10月30日签订《股东合同书》。合同第十五条第(三)项约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企业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按规定认缴出资"。西宁城北御香苑火锅城的6位合伙人共出资100万元,其中,王某乙出资25万元,按照《股东合同书》的约定,应当按25%的比例分红。合伙人会议通过的王某乙按10%比例分红的决议与各方当事人在《股东合同书》关于分红比例的约定不符,实际是对《股东合同书》的变更,对《股东合同……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终9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维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王某乙于2016年5月30日退出与王某甲、杜光福、保继刚、王平、李保德的合伙;王某甲、杜光福、保继刚、王平、李保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乙出资250000元;二、撤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终9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王某甲、杜光福、……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张世宏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