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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5件):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批量维权实录

海东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5件):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批量维权实录

一、系列案件概况

本系列共5份裁判文书,案由均为劳务合同纠纷,由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系列案件案号包括:(2017)青02民终324号、(2017)青02民终325号、(2017)青02民终328号、(2017)青02民终327号、(2017)青02民终326号。

二、典型案情(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某工程公司就青海省G310线循隆公路(门牌已隐去)2桥项目签订《桥梁桩基2标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造价为1686000元。在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武某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和开户许可证。某工程公司与李某结算,应支付的工程款为1292568元,已支付1199773元。2014年9月,被上诉人李某雇用上诉人以自带旋钻设备的形式至工地施工作业。经被上诉人李某与上诉人结算(结算时间不详),被上诉人李某应支付运费260000元、劳动报酬128495元,已支付劳动报酬25000元,仍有103495元未支付。2014年11月10日,被上诉人李某向上诉人写下设备运费欠条,金额为160000元。2014年12月4日某公司某工程公司转入款项170000元。在工程施工期间,上诉人等实际施工人因拖欠其劳动报酬向化隆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仲……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工程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2014年12月4日向某公司支付17万元的汇款凭证),及考虑2014年12月4日上诉人某公司进账中数额为17万元的只有一笔,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某工程公司17万元的事实。通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各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上诉人承担给付劳务费、机械运输费的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被上诉人某建设公司某工程公司就青海省G310线循隆公路(门牌已隐去)2桥项目签订《桥梁桩基2标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造价为1686000元。在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武某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和开……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化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陈某劳动报酬103495元,机械运输费160000元,合计263495元,被上诉人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上诉人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

五、批量案件办理要点

系列案件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宇等律师集中承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办律师紧扣解除程序与证据规则展开论证,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批量系列案件办理中,律师团队统一证据标准与诉讼策略,逐案核对当事人信息与标的金额,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显著提高了维权效率。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